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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2019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一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22日08:46:07 点击次数:66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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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介绍的是,2019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吴卫富等人倾倒固体废物本案污染物铜镉重金属超标10倍,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一起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公司,被告人公司分管安全环保的副总潘毅刚,安全环保部主管吴卫富

2017年12月间,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含有铜污染物的固体废物2327.48吨,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等人处置。黄石土,刘开友等人这些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刘开友其中的1924.48吨固体废物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2018年3月9日案发

认为,本案污染物铜镉重金属超标10倍,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一起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卫富系晋巨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晋巨公司罚金55万元;判处吴卫富等8人徒刑(有期)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潘毅刚徒刑(有期)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二. 该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近年来,逃避本地监管查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犯罪高发频发,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本案的审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的犯罪。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

 

三. 相关法律

 

1. 两高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物超标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是这样解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 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有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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