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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2019十大刑事案件介绍之三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3日09:16:37 点击次数:68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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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天介绍的是,2019十大刑事案件之三,顾雏军再审案。该案可以称作国内甄别纠正侵害企业产权案的标志性案件,是司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 案情简介

 

案子是这样的: 2008年,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三个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宣判后,顾雏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并对案子进行了公开宣判。

高法的宣判,对原审判决作出了重大改判:顾雏军三个罪名中的两个,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撤销,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五年;680万元罚金被一并撤销。

 

 

二. 高法的宣判理由

 

为什么高法的宣判原审法院的判决有如此大的不同?我们来听听高法的解释

1. 对撤销虚报注册资本的解释:

(1) .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高法认为,该案在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因此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

(2) 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的不当支持也有关,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

(3) 顾雏军等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完成变更登记后,顾雏军将以不实货币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出资,转为资本公积金继续留在公司中,没有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减少。

 

2. 对撤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解释:

顾雏军等人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经再审查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3. 挪用资金罪事实存在,根据罪责量刑

 

三. 该案的典型意义

 

司法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家合法权益,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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