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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2  虐待被看护人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0日09:29:29 点击次数:69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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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72,马某虐待被看护人.刑法在新增设该罪前,有些虐待行为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虐待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

 

一.案情简介

 

被告,在一家县幼儿园任小班教师期间,以学生上课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针分别扎本班多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被害幼儿家长报警,公安加入,经鉴定,多名扎幼儿虽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造成损伤,马被告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马被告身为幼儿教师,采用针刺手段对多名被看护幼儿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据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马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被告,用针对多名幼儿进行扎刺,虽未造成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三.  该罪简介

 

1. 刑法的虐待,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从媒体曝光,社会上对这些弱势群体虐待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刑法在新增设该罪前,有些虐待行为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虐待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规定:

(1)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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