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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1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8日08:23:46 点击次数:69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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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71,谢某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不但加剧了恐慌性需求,还会使社会产生混乱,必须严惩.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是一家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该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5.1元价格购入无纺布口罩,以每盒7元2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谢某在情防控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必备的医疗物资,将口罩倒卖获利,不仅是一种发国难财的不耻之举,更是制造加剧了恐慌性需求,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 相关法律

 

两高在《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按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 疫情防控期间为什么要严惩

 

一般来讲,口罩低价进高点价出售,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如果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不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一般不会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只是给予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性质就不一样了.因为疫情本身,已让人们产生一种紧张,恐慌性的心理,你再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质价格,更是加剧了社会恐慌性需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社会混乱,所以必须给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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