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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57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5日14:52:45 点击次数:68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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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7,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网络攻击犯罪,涉及到互联网安全问题,因此对危害后果作出客观、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相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晓杰等人接受他人雇佣,利用木马软件持续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的IP被封堵,出现游戏无法登录、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为恢复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营,某互联网公司只得组织人员对服务器进行了抢修并为此支付4万余元。

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的大流量高峰值DDoS攻击,由姚晓杰等人发动,使之三家网络游戏公司云客户端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大量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并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认定被告人姚晓杰等11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网络攻击犯罪,涉及到互联网安全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依据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但有的案件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数额并不大,但用户的影响特别大,有的导致用户满意度降低或用户流失,有的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有时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收集、固定能够证实受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或用户数量、被攻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累计时间、对被害企业造成的影响等证据,对危害后果作出客观、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三.相关法律介绍

 

本罪客观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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