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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10大电信和网络诈骗典型案件介绍九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8日10:55:31 点击次数:7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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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天介绍2019年10大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九,邵庭雄诈骗案。这是一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取赃款,而定性为诈骗共犯子。司法实践办理这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案件,通常有二种认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邵庭雄,在明知上线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帮助上线从银行取出赃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庭雄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庭雄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庭雄,在明知赃款来自他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为了提成报酬,帮助诈骗犯取款,转移赃款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作为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庭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的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诈骗犯往往在成功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取款、转移赃款的环节交给他人,并许以高额报酬,形成一种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黑灰色”犯罪产业链“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邵庭雄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三. 相关法律

 

司法实践办理这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案件,通常有二种认定:

1. 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

“明知”认定,高法也有个解释,认定“明知”时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2. 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犯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藏窝、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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