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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入境人员6类行为须负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8日09:06:54 点击次数:7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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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如何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国门守不住,国内疫情防控努力就会付之东流。

 

一. 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紧迫性

 

倾举国之力,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得以持续向好。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介绍截至3月17,全国已有276个城市实现病例“清零”,占比81%,这样的局面确实来之不易。

境外疫情不容乐观。据世卫组织总干事的宣布,世界各国的疫情在迅速升级,3月17日止,累计确诊病例数已达10万例,病例数已超过中国。

国家移民管理局介绍,虽然与去年同期相比,入境人员下降八成多,但目前每天从全国海、陆、空口岸入境人员12万之众,其中有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行史的入境人员,有6.7万余人次

随着境外疫情的扩散防控入境人员的疫情输入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国门守不住,国内疫情防控所付出的努力,就会付之东流。

 

二. 6类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防范疫情输入的风险,边检机关严格实施入境人员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排查、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行政措施外,3月16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入境人员有以下六类行为的,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三.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罚规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将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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