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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55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6日13:26:35 点击次数:73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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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5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此案是高法公开审理的案子,体现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 案件简介


法国瓦莱奥公司是涉案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拥有人。瓦莱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厦门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公司两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属于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雨刮器产品。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6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122日作出判决,判令厦门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公司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厦门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公司两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327日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本案的主要问题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认定?

 

三.问题简释

 

1.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里的权利要求,指的是:当初专利申请人在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时,提出要求保护的范围。

2.      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通常来讲是清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保护范围的一些边界问题认定,有一定的难度。

3.      在本案中,就遇到了是否属于功能性特性的问题。因为功能性特性,通常解释为涵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这在司法上是采取限制性态度的。

4.      高法在此案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等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在比对方法及结论虽有偏差,但并不影响本案侵权判定结果。

 

全案比较复杂,上述是本人的理解介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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