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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52 谣犯罪案子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9日09:29:28 点击次数:7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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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2 谣犯罪.据统计,现在全国微信用户数量高达10亿.而拥有微信的你我都会有一个共同感受,就是信息太泛滥.有许多信息炮制者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还会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发布虚假信息,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现在刑法规定要入罪了.

 

一. 案件简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二. 本罪的介绍

 

1.  刑法新增一条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编造”,捏造,既包括凭空捏造虚假事实,也包括对已有的事实进行篡改、加工. 
这里的“传播”, 指通过某种方式将虚假信息广泛地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传送、散布,从而使社会公众知晓的行为.

 

三. 疫情期间对该罪的惩治

 

疫情期间对该罪的惩治,两高出台了一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

1.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 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奉劝编造虚假信息者和故意传播者,抬头看看,达摩斯剑已悬在你的颈上.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也要仔细甄别你看到的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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