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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抗疫期舒困中小企业的税收金融新政策摘录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2日09:03:09 点击次数:76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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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18年末,国共有中小微企业1807万家,占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9.8%.在疫情面前,这些中小企业面临现实困难,为此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帮扶的新政策,本文摘录了一些主要的税收金融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 国家层面

 

(一) 税收方面:

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 金融方面:

1. 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2. 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二. 省级层面浙江

 

(一) 税收方面:

1.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金融方面:

1.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

2. 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

3. 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三. 慈溪层面

 

(一) 税收方面:

1. 调整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2. 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今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 金融方面:

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生产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保证信贷规模充足,适当给予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要通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三个月。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形式,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给予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减免息优惠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也要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企业,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3. 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列入宁波市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市“菜蓝子”企业及民生物资应急保障单位2020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认定.

4. 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按实列入或参照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6%、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根据防疫物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合企业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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