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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9 非法经营药品罪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7日08:57:18 点击次数:8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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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39 非法经营药品罪 .我国对药品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通过本案,更好地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姓被告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了一家药店,并借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一家药业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多家制药公司购买各种药品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利.

其所借用资质的公司,因非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被行政处罚,这家公司也口头告诉姓被告中止合作,但姓被告继续向制药公司购进药品及销售药品.一年时间里,交易金额达200余万,从中获利7万多元.

当地法院认为,姓被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却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姓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 本案主要问题

 

1.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如果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 问题解释

 

1.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药品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本案被告人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其他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药品经营,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2. 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多少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上,通常以经营的数额、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等因素,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在法规上,,通常参照高检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来认定的.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余万元,违法所得7万余元,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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