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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6 倒卖车票罪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0日08:53:13 点击次数:8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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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36 倒卖车票 .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刘姓被告开了一个车票工作室,在网络发布收取佣金,代抢全国火车票的广告.

为了增大抢票成功率,他购买了专门的抢票软件,同时购买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在收到他人求购车票的信息后,刘姓被告就用抢票软件进行抢票.抢票成功后,信息发至求购者,并根据到站不同,收取每张50元至200元不等佣金.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姓被告通过上述方式,先后抢购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27538.5元,非法获利342420元.

当地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刘姓被告高价倒卖车票,票面数额达到1327538.5元,非法获利数额342420元,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判处刘姓被告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非法获利342420元,上缴国库.

 

二. 倒卖车票罪的认定

 

1979年刑法是没有设倒卖车票罪.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新设了这个单独的罪名,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新刑法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定义.

1999年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这是迄今为止,对倒卖车票的犯罪数额”情节严重”所作的一个比较明确、具体的权威解释.

 

三. 介绍该罪理解上的一些观点

 

1. 目前对该罪犯罪数额的标准和界定把握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数额”应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面值额来算;

(2) “数额”应既包括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张数,也包括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证价额来算;

(3) “数额”应既包括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总面值数额,也包括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总数量,还应包括非法获利的数额来算,只要三项中有一项达到数额较大,就应视为“数额较大”;

(4) “数额”应按违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数额来算.司法实践是采用的是这条.

 

2. 车票实行实名制后,理论上讲,车票是不可能再被倒卖的.那么为多个特定他人代购车票,并非以自己名义购进后再出售给不特定人,这种火车票所有权最终属于委托代购者,只是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是否还属于原意义上的倒卖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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