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5 变相传销犯非法经营罪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8日09:04:27 点击次数:821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35,变相传销犯非法经营罪 .本案名义上为有奖销售,实质上是变相传销.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李姓被告开了一家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的经营,在自己的公司网站上,推出了网上购物有奖竞猜活动.活动规定,只要到其公司的加盟店,购买一幅单价格为680元的金箔画(实际价值100元),即可以取得其公司的网上竞猜成员资格,和16次网上有奖竞猜机会,竞猜平均中奖率达95%以上.在此期间,李姓被告又推出了“特许加盟店”的奖励方法,规定特许加盟店每拓展一个加盟店,除可得到2000元的一次奖金之外,还可享受下属加盟店销售金箔画每单15元的提成等.李姓被告利用以上经营手法,销售箔画共计84多单,经营额达5700多万,个人违法所得55万元.

当地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姓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变相传销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李姓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李姓被告不服,上诉于中级法院,被驳回.

 

二. 该案的主要问题

 

1. 有奖销售都是变相传销?

2. 变相传销为什么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 问题的解释

 

1.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销售策略,其形式是多样的,只要不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就属于一种正常的营销活动.

变相传销就不同了,它与有奖销售的主要区别在以下3点:

(1) 从销售的方式以及获利途径看,有奖销售往往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社会一般消费者为销售对象,购买者一般为最终用户,从商品销售收入与经营成本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润;变相传销则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经营方式,组织者往往在朋友、亲属中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也采用同一方法发展下一层次的参加者.

(2) 从销售的商品角度看,有奖销售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处于一合理的幅度,买者购买商品是以消费商品为目的;而变相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大幅度相背离,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商品当作赚钱的工具,使自己能够从中牟取暴利回馈.

(3) 从推销、宣传的角度看,有奖销售与变相传销均需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但前者一般以物美价廉,有奖为内容;而后者往往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提成为内容.

 

2. 刑法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变相传销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定罪处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单纯进行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6 倒卖车票罪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