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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33 印刷发行邪教内容出版物的罪责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3日10:01:40 点击次数:83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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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以案释法之33 印刷发行邪教内容出版物的罪责.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姓被告,在三年时间里,共购进各种邪教书籍37,600余册,录音录像制品25,610盘,相片12,500张,练功条幅400条,徽章100余枚,共计价值50余万元.又先后8次,销售上述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其中法轮功书籍共计11,758册,录音录像制品650盘,徽章120枚,练功条幅40幅,共计金额15余万元.

当地法院认为:姓被告反法律规定,非法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严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归案后,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尚好.判处姓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 该案的主要问题

 

1. 处理涉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如何把握政策界限?

2.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定罪?

 

三. 问题的解释

 

1. 为有力地打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在处理涉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案件时要注意掌握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解脱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同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蓄意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要以团结、教育为主,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与者要依法惩处。

2. 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法轮功组织被宣布为非法组织之前,因此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相关法律实施定罪处罚.而是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这是因为,姓被告具有经营书籍、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其所销售、印制的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的书籍是未经审查批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其印制、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所以构成非法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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