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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6 骗取出口退税案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1日09:35:28 点击次数:82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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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以案释法之26 骗取出口退税案。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案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案件简介

 

侯姓被告是一家全民进出口企业的总经理,在明知与其合作的曾X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仍然与曾X做没有真实出口的所谓进出口业务。由侯姓被告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所需手续和全套空白单证,由曾X以侯姓被告公司的名义单独进行“出口贸易”。侯姓被告公司向曾X收取每收汇1美元不低于0.03元人民币的利润提成。半年时间里,虚假出口达7千多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850多万元。

当地中院认为,侯姓被告公司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虚假的内外销合同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侯姓被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决侯姓被告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850多万;判决侯姓被告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 本案主要问题

 

如何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

 

三. 问题解释

 

如何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 知道或者知道他人可能是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置国家有关禁令和国家出口退税款可能被骗的后果于不顾,积极向其提供空白单证,假报出口,并利用交回的单证申报退税的行为,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第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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