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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5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案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9日14:05:01 点击次数:8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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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25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案。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

 

一.案件简介

 

曾姓等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印刷设备,雇用人员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本(一本25份)100元-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其他发票总数达上万份;同时还出售模版等印制工具给他人,案发时已非法牟利5万多。

当地法院认为,曾姓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曾姓被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也获得相应刑罚。

 

二. 本案主要问题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如何定罪处罚

 

三. 问题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

1.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3.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4.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指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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