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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3 保险诈骗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4日09:09:48 点击次数:86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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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23 ,保险诈骗的罪责。本案被告人采用自残的行为骗取保险,最后落得身体残废,锒铛入狱。本文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曾姓被告欠黄某10万债务无法归还,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其分别在几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8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偿还黄的10万本金及红利。在曾姓被告的多次劝说下,黄某竟然真的把曾的双脚砍掉。案发后,曾姓被告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谎称自己被三名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同时曾姓被告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但未得到理赔前,自残行为败露,被抓获。

当地法院认为:曾姓被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自己伤残,企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姓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获刑)。

 

二.本案主要问题

 

未实际骗得保险金,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问题解释

 

1. 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五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 上述五种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均为既遂行为。本案中保险诈骗是未遂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诈骗数额较小,情节并不严重的诈骗未遂行为,通常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诈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行为,则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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