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十八 套取银行资金放贷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0日08:24:19 点击次数:862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十 套取银行资金放贷的罪责。套取银行资金放贷,罪名称高利转贷罪。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姚姓被告,得知某企业生产急需资金,利用其社会关系,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并把承兑汇票转借给某企业去贴现,从中获取高利。先后二次,共套得承兑汇票资金990万,姚姓被告从中获利75万。

当地法院认为:姚姓被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判处被告姚姓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二.该案二个主要问题:

 

1. 套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2.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标准?

 

三.法院的裁判理由

 

1. 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虽在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其借贷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也有所不同,但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在银行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性质上是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因此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转让他人进行贴现,实质上是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

2. 高利转贷罪中,对“高利”的认定,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高利”的程度尚未作明确规定,高法出台过一个处理民间借贷的《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里面规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高利”。但该《意见》,其准对的对象是民间借贷,而本罪重点是违法所得,因此司法实践中,高利转贷罪的“高利”,通常高于銀行的利息,就属于“高利”。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十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十七 伪造信用卡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