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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九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5日08:41:06 点击次数:86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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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天,介绍以案释法之九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的罪责。通过本案的判决,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北京TZ纺织工业公司总经理姚某伙同其他被告,利用假出口报关单,核销本应该出口的保税货物,转而在境内销售。共计销售毛条300余吨,货价1200万人民币,偷逃关税、增值税合计人民币共计324万余元.

北京中院认为:被告朱某为了给公司谋取利益,勾结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伪造合同、提供假报关单的手段,将进口保税货物擅自在境内销售,偷逃国家应收的巨额关税及增值税,其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判决:北京TZ纺织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五万元;朱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被告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 什么是境内非法倒卖保税货物

 

境内非法倒卖保税货物,是走私的一种特殊形式。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不须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加工、装配后必须复运出境的货物。如果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应补交应缴纳税额。否则就是非法倒卖保税货物。

 

三. 单位犯罪及责任人员的刑责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单位犯罪。

相关法律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是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本案取自高法指导案例第1号(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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