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四 生产伪劣产品而未销售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09:35:57 点击次数:947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天,介绍以案释法之四  生产伪劣产品但未销售的罪责。通过这个案例的判决,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韩姓等三被告,在没有任何证照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棉花加工业务。他们把一台打麦机用于加工回收棉,然后再把回收棉掺杂到籽棉中去,共计加工这种劣质棉163吨,价值170余万。

案发后,当地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韩姓等三被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韩姓被告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其他俩被告也分别获得相应刑罚。

 

二. 本案存有的不仅吻合之处

 

该案地方法院是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但高法指导案例认为:该案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在法理上来讲,定罪是妥当的;但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上看,有不仅吻合之处,指导案例解释如下:

从刑法第140条的罪状表述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因此,从理论上说,本罪的具体罪名有3个,即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只生产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只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根据本罪的立法规定看,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是无从成立的,因为如果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而并没有推向市场,就谈不上销售金额较大,因而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当生产者生产了伪劣产品,同时又推向市场时,才可能销售金额较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不是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而是既生产又销售了伪劣产品。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銷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也是以生产銷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

 

三. 案件的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不但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所以必须打击。另外对本案的判决,高法指导案例也提出了量刑要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完全吻合起来,体现法律的严谨性。

 

本案件来源于高法指导案例第143号案例

 

更多文章可参阅http://www.cllswz.com/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定罪关键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三 : 生产销售假药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