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起,介绍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通过这些判决,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法律对犯罪的审判,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那这二方面在具体一个案子中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以案释法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责
一.案情简介:
一个王姓被告,自称获得了一种能将水变成油的科技成果,并在媒体上广为宣传,于是引起各界的关注。
有企业单位开始与他接触商谈。其承诺,只要购买它的核心产品——膨化剂,就可以节油20-30%。
二年内,全国先后有7家单位购买其产品,销售60余吨,总额达393万。
这七家单位购买产品后,按其说明投入生产。但没有一家得到所谓的节油效果。买家要求退货,被王拒绝。于是案发。
经当地中院一审审理,认为王生产的产品是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是为获得非法利润,对买家实施的一种骗取,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相关财产。
二.定罪的依据
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一) 证据
关键证据:
王姓的所谓“新技术”,及新技术出来的“新产品”,是无任何技术质量标准可以衡量的,不要说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就连企业标准也不存在。那么证据采信的关键证据,就是他对销售产品的许诺。购买者通过使用,发现其产品根本不存在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又拒绝退款。
其他证据:
购买单位的实际使用事实;
相关检测监定机构的鉴定等。
(二)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对伪劣商品的认定:
(1)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 不合格的产品;
(4) 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案件的典型意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用劣质产品冲击市场,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次序,损害群众利益,还影响到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十分必要。
本案件取自高法(第8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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