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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7日15:43:51 点击次数:10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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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起,介绍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通过这些判决,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法律对犯罪的审判,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那这二方面在具体一个案子中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以案释法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责

 

一.案情简介:

 

一个王姓被告,自称获得了一种能将水变成油的科技成果,并在媒体上广为宣传,于是引起各界的关注。

有企业单位开始与他接触商谈。其承诺,只要购买它的核心产品——膨化剂,就可以节油20-30%。

二年内,全国先后有7家单位购买其产品,销售60余吨,总额达393万。

这七家单位购买产品后,按其说明投入生产。但没有一家得到所谓的节油效果。买家要求退货,被王拒绝。于是案发。

经当地中院一审审理,认为王生产的产品是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是为获得非法利润,对买家实施的一种骗取,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相关财产。

 

二.定罪的依据

 

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一) 证据

 

关键证据:

王姓的所谓“新技术”,及新技术出来的“新产品”,是无任何技术质量标准可以衡量的,不要说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就连企业标准也不存在。那么证据采信的关键证据,就是他对销售产品的许诺。购买者通过使用,发现其产品根本不存在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又拒绝退款。

其他证据:

购买单位的实际使用事实;

相关检测监定机构的鉴定等。

 

(二)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对伪劣商品的认定:

 

(1)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 不合格的产品;

(4) 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案件的典型意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用劣质产品冲击市场,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次序,损害群众利益,还影响到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十分必要。

 

本案件取自高法(第8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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