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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玩牌作弊赢钱,涉案诈骗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7日09:31:14 点击次数:99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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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先生来电咨询,他被人约去玩牌,输了不少钱.开头他自怪运气不好,后来发现在玩牌过程中,有人用相互暗示的手段来操纵输赢,他感觉上了当.问这样的情况,他该怎么办?能要回输掉的钱吗?今就这个问题作一简单回复,供参考.

 

 

一. 赌博的危害

 

无论对社会对家庭,赌博带来伤害是巨大的,掉的不仅仅是一点钱,沉溺其中,到头来,输掉的,可能是你的整个人生.

赌博产生于一种不劳而获的心理,随之而来的赢了还想再赢,,输了再想反本的心理,将造成一种渐进式的人的行为失调,一旦赌博成,就象吸毒成了,是很难自拔的.

聚众赌博同时又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赌博不但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严重的更是会触犯刑法.所以律师首先要规劝先生,不要再去涉赌,赌场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真正的赢家.一旦落入赌博深渊,将造成终身遗憾.

 

二. 操纵输赢的行为是种犯罪行为

 

讲操纵输赢的行为是种犯罪行为,当然这里有个行为程度和输赢数量的界限.从法理上讲,如果行为人在赌博中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输赢主要是靠运气、技术,那还称不上操纵,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盈利.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完全控制了赌博输赢结果,那就是在操纵赌博,,其用掩盖事实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的实质,就是骗取.

先生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参与人操纵了赌局的输赢,而且输赢面较大,那么操作人就构成诈骗罪.

 

三. 输的钱如何处理

 

如果操作人犯了诈骗罪,尤先生输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对输的钱处理,一般分二种情况;

1. 如果尤先生本来不具有赌博的意思,而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赌博意愿,进而被设计输了钱,这样有可能被法律认定为不具有通过赌博进行营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其合法财产权益,法律也会给予保护,一般会在收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 如果尤先生本身也是积极参赌人员,其目的也使想通过赌博进行营利,那么,其所输钱属于赌资.对于赌资,通常在刑事程序中是要予以追缴没收.

 

 

四. 慈溪法院类似案件的摘录参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4月底至5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2、金某、叶某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伙同周某2、赵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邀约被害人玩“牛某某”、“纸牌牌九”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使用特殊牌具,通过机器作弊、手势相互暗示等手段控制赌局输赢,先后在慈溪市镇金龙和春堂大药房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周某2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8.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金某参与诈骗金额5.5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2参与诈骗金额4.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5.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2参与诈骗金额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1参与诈骗金额1.5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3参与诈骗金额0.7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4月底某日晚上,被告人周某2、叶某某2伙同周X军、赵X、马X丰在慈溪市富达宾馆一房间内,采用机器作弊、手势相互暗示等手段,以玩“牛某某”的方式骗得张某13万余元。
  2.20185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周某2、金某、陈某2、周某某伙同周某2、赵某、马某,在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周巷镇金龙和春堂大药房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以玩“纸牌牌九”的方式骗得张某11万余元。
  3.20185月中旬某日晚上,被告人周某2、金某、陈某2、周某某伙同周某2、赵某、马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张某13万余元。
  4.20185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2、金某、周某某、叶某某2、陈某1伙同周某2、赵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张某10.8万余元。
  5.20185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2、金某、周某某、叶某某2、陈某1、叶某某3伙同周某2、赵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沈某0.7万余元。
  201861日、629日,被告人叶某某2、金某分别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七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七被告人已退还或向本院缴纳二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2、金某、叶某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某2、赵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1、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周某2、金某、叶某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金某、叶某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叶某某2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2、金某、叶某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能积极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2、金某、叶某某2、周某某、陈某2、陈某1、叶某某3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叶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陈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七、被告人叶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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