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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泄愤砸车,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0日08:57:42 点击次数:107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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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沈小姐来电咨询,其小弟因事与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砸了对方的小轿车.对方报警,现被公安局行政拘留.询问,这种情况会被判刑吗?今天就该咨询作简单解释,供参考.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275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故意毁坏财物,指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了解到沈小姐小弟砸的轿车还是高档轿车,想必在追诉范围的.

 

该罪的量刑

 

1. 数额认定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目前刑法未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在数额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浙江省的“数额较大”是按照5000元认定的.

2.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救的措施

 

沈小姐小弟的砸车事件,虽然从中有一些现实的原因,但毁坏财物的事实已经造成,建议向公安机构如实供犯罪事实,尽早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缓刑处理.

 

慈溪法院的类同案例参考

 

2018731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原所在喷塑厂老板郑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杜某某持镐头将郑某某停放在此的福特牌浙BC某号小型轿车的引擎盖、前挡风玻璃、车顶及左侧反光镜、车门、车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车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44873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郑某某人民币2691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882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被损车辆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方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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