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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未成年人出具的借钱借条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18日12:24:04 点击次数:103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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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先生来电,一位朋友的孩子向其借钱,出于面子就借钱于他,他出具了借钱借条,有利息条件,并由他的一个朋友签了担保书.但事后一直未归还.先生后来知道,这个人高马大的孩子还未成年,这样的借款怎么才能讨回?今天就这个问题作以下答复,供参考.

 

 

一.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公民,属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先生来电咨询中的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来看,即使有借款合同,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但这合同如果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是不具有生效要件,即该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先生的借款纠纷,通常法院会支持借款返还,但同时不会支持利息请求.

 

 

二.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

 

因为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合同借款的返还会得到法院支持.问题是借款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那借款怎么保证返还?当事人不能返回,能否向其父母(监护人)要求返回?

就这个问题去搜索百度时,你会发现有二种观点: 一种认为,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所签订的债务合同是无效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一种认为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偿还借款.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

民法通则有个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他人借数额较大的钱,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而其借款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偿还借款。

这里借款人也有责任,明知孩子借钱未征得其父母同意,仍然出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这就是民法通则所讲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相类似案例

 

有个二个类同案子供你参考.

 

1. 慈溪人民法院判列摘录:

 

事实与理由:2017614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614日至2017714日。杜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被告杨某未归还借款。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杨某借款之时尚未成年。担保人XX已偿还66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借款时尚未成年,且该借款亦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2017614日出具的借条无效;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戚梦超1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中国法院网案例

 

【案情】

借款人王某出生于19936月,父亲王某某与母亲李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4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各自收入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并于同年 4月持协议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王某参加中考,成绩未达当地重点高中录取线,需交纳10000元择校费。同年月,王某向其小姨李某借款10000元,用于缴交到某学校读高中的择校费,并立下借条注明:“……如果爸妈不还,等我毕业有工作后再逐渐还款”2010 6月,李某以王某、王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他们归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行为,按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归还)。王某某、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立借条时未满18周岁,未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属《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行为,法院应驳回李某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借款时未满18周岁,且是在校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借条中注明由其归还,但也不能改变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性质。由于王某是在校学生,无能力归还,所以判决由其父母王某某、李某某负责归还。

【评析】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一方。本案中王某借款10000元时只有16周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借数额这么大的借款,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行为应归属于无效,借款应由其负责返还。但由于其仍属于在校学生,无经济生活来源,故应由其父母负责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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