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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合同的履行治愈,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基本体现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9日09:41:52 点击次数:10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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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治愈这个词医学上的意思大家可能比较了解,就是使患者恢复健康.治愈在合同上的意思,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今天就什么是合同的履行治愈,给大家作一个介绍,供参考.

 

一. 合同的履行治愈

 

合同的履行治愈简单的理解就是,一个欠缺法定和约定条件的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其欠缺因实际履行治愈.这就是合同法36规定的合同履行治愈.

这调规定包括二层意思:

1. 一个合同,如果相关法规规定需要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的,或者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约定形式,那么这个合同,通常推定为是不成立的.

2. 合同虽没有采用约定形式,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那么合同法认为这个合同是成立的.

 

二. 合同履行治愈的意义

 

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鼓励交易.人类社会之所以不断进步,正是由于交易的推动,交易包含着人类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原始动力.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也可以看成是为鼓励交易原则而护航的.因为只有自愿,才有了交易的前提;因为诚实信用才使交易成为可能;因为合法才使交易得到保障.

鼓励交易原则,如果一个合同尽管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形式签定,但合同双方还是在自愿履行,那就应该认为双方是合意的,合同是有效的.反过来,双方在自愿履行的合同,你由于形式问题而否认它的成立,这实际上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三. 合同履行治愈的三个条件

 

通常,履行治愈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合同当时人必须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2. 合同当时人一方履行的主要义务,被另一方所接受;

3. 合同当时人的履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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