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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谈刑法分则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19日09:48:18 点击次数:104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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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办好一个企业是不容易的,不但要考虑利润市场等问题,还的时刻注意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生产安全问题.一个企业有多少生产设备,就会有多少个事故产生的源头,如果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上疏忽,不但会造成人员的伤亡,自己也会被法律追责.

 

 

一. 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两高曾有一个关于安全生产问题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上述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司法实践上主要指:

(1) 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单位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规定,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2) 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仍用淘汰的设备进行生产经营,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3)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4) 单位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等.

 

上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司法实践上主要指:

(1) 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2) 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还指,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单位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这里的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

这里的不采取措施,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或者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追责对象

 

 

刑法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追责对象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经理、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责任的管理、维护人员、检查等人员.


 

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


 

刑法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

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由于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长期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治理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而安装或者使用的等情况.

因此,生产安全绝不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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